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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3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侯×与北京丽泽金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北京丽泽金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赵×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7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浩,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丽泽金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前街76号C1座211室。法定代表人陈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龙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心一,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上诉人侯×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5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浩,被上诉人北京丽泽金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龙兴、邱心一,被上诉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54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宝钟审 判 员  霍翠玲代理审判员  马 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