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4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吴景田与天津市翠湖砖瓦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景田,天津市翠湖砖瓦工贸有限公司,田三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104号原告吴景田,农民。委托代理人田秀金,天津市蓟县148法律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敏,天津市蓟县148法律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市翠湖砖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穿芳峪镇北台头村南。法定代表人吴晓青,经理。第三人田三的,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智渊(被告之子),1986年11月22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景田与被告天津市翠湖砖瓦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田三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景田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翠湖砖瓦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田三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景田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翠湖砖瓦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田三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詹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