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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流水与张红霞,刘飞阳,刘梦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流水,张红霞,刘飞阳,刘梦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杨流水,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被执行人张红霞,女,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刘飞阳,男,汉族,1995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红霞,女,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系刘飞阳母亲。被执行人刘梦娇,女,汉族,2003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红霞,女,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系刘梦娇母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瀍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红霞、刘飞阳、刘梦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547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郑喜民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