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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5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女,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6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KTV内,被害人王某乙(男70岁)因无钱结账一事与KTV老板被告人王某甲发生争执,王某甲将王某乙拽倒,导致其右脚摔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王某乙右足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1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6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KTV内,因被害人王某乙儿子王某丙消费无钱算账通知其父亲王某乙来算账,与王某甲发生争执,王某甲将王某乙拽倒,导致其右脚摔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甲于2015年1月11日接到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家属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12月17日,被害人王某乙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大成派出所报案称,2014年12月15日6时45分许,在南岗区KTV发生纠纷。公安机关到现场后发现王某乙躺在地上右脚不敢动弹,经调查了解是因为消费结账时钱不够结账发生纠纷,王某甲将王某乙从楼梯上拉扯拽导致王某乙右脚受伤。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被鉴定人王某乙,右足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伤后治疗140日医疗终结,医疗终结后评定伤残等级。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2014年12月15日1点多钟接到一个女的电话说他儿子王某丙在她家的KTV唱歌没钱付账让他来付款,他跟邻居借了550元钱,大概6点多钟到了某某KTV,KTV那个女的说钱不够,他儿子王某丙一共欠了630元,这时他看到他儿子脸上有血迹,他就问王某丙是不是埃揍了,他儿子点了点头没说话。这时他看见儿子挨打了就不想给钱了,他就去王某甲手里抢刚才给的550元钱。王某甲不给他钱,说把门锁上不给钱就不让走。他上去不让锁门,王某甲就一拉他,他没站稳就摔倒了。他儿子王某丙就报警了,过一会警察就到了。4、证人王某丁的证言:2014年12月14日晚上20时左右,来了两个男子来她们店喝酒,座到333包房里点了一些酒开始喝起来,快12点走了一个男子,剩下王某丙一个自己在包房。她听到她妹妹说要给这个包房里的男子的爸爸打电话让来付款。15日6时左右,她看见声称这个男子的爸爸,这个男子的爸爸来送钱来了,问她妹妹他儿子消费多少钱,她妹妹说600多元钱,然后这个老头就把手里的钱给了她妹妹,她妹妹拿过来一看是500元,就告诉老头少100元,老头和他儿子一起抢她妹妹手里老头给的500元钱。她妹妹怕他们父子跑了就告诉她把门关上。这个老头跟着他后面去开门,她妹妹怕老头跑去拽老头衣服,就把这老头拽倒了,老头儿子上老头身上拿出电话报警,报警后老头儿子就跑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014年12月14日晚上20点多钟,两名男子到她们KTV唱歌,一直唱到15日1点多钟,其中一个男子先走了,另一名男子(王某丙)也要走,他拦住王某丙让他交费,王某丙说:没有,你们可以派人跟他去取钱。她就派人跟王某丙去取钱,王某丙出去就想跑,她就把王某丙拽回来了,在KTV店里,王某丙给他父亲打电话让来送钱,大约15日6点多钟,王某丙父亲来到店里,老人说:没那么多钱,只有550元。她同意了,刚要把钱接过来,这个老人就把钱抢了过去说:他儿子被你们打了,不能给你们钱。她说:那报警吧。让她姐把门锁上,老人抬腿往门口跑,她用手拽住老人的后衣襟,老人没站稳拽倒在台阶上,他儿子趁势先跑了。6、民事调解书、收条:被告人王某甲家属代其赔偿。7、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王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甲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苏慧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