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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4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汪辉全与四川龙雅矿业有限公司、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辉全,四川龙雅矿业有限公司,杨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4255号原告汪辉全。被告四川龙雅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杨志刚。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辉全与被告四川龙雅矿业有限公司、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辉全撤回对被告四川龙雅矿业有限公司、杨志刚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596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980元,由原告汪辉全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春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蒲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