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4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汪辉全与四川龙雅矿业有限公司、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辉全,四川龙雅矿业有限公司,杨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4255号原告汪辉全。被告四川龙雅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杨志刚。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辉全与被告四川龙雅矿业有限公司、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辉全撤回对被告四川龙雅矿业有限公司、杨志刚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596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980元,由原告汪辉全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春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蒲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