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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执字第3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李琦、彭水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李琦,彭水兵,武汉市裕妮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杨艾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352-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负责人:万安培,行长。被执行人:李琦。被执行人:彭水兵。被执行人:武汉市裕妮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李琦,经理。被执行人:杨艾凤。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琦、彭水兵、武汉市裕妮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杨艾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李琦、彭水兵、武汉市裕妮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杨艾凤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999018.4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依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实际欠款金额从2013年5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417.5元、保全费2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了部分义务。现已执行到位1535097元,尚只欠本金463921.42元及利息未履行。经查,李琦名下有位于东西湖区慈息街新城十三路东联盟路北智能门业加工基地1栋6层4号的房屋。本院依法将该房屋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琦名下位于东西湖区慈息街新城十三路东联盟路北智能门业加工基地1栋6层4号(合同备案号:东120439677,房屋面积:1330.73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