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国栋与曹文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栋,曹文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杨国栋,男。委托代理人李浩,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曹文克,男,委托代理人王香茹、刘喜,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栋诉被告曹文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7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师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