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13市支行,赵某某,李某某,贺某某,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13市支行。负责人:贾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贺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朱某某,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在2014年11月26日前给付贷款本息65.995.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柏恒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 陈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 于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