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执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思媛与湖北美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媛,湖北美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0584号申请执行人:王思媛。被执行人:湖北美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区K3第二(幢)单元5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赵文龙,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鄂劳仲裁字(2015)5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10月1日至10月22日工资1741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5323.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美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1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毕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