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监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沭阳县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继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沭阳县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继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监字第00008号原审原告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中路202号。负责人罗奇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江,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苏,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沭阳县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昆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仲伟祥,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仲继军,市民。原审原告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原审被告沭阳县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继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09)沭民一初字第73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仲其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