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杰、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黄某在其住宿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和皮装厂305宿舍内,将被害人徐某置于更衣柜内的人民币350元盗走,又潜入该单位309宿舍内,将被害人王某置于床边的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OPPOFINDX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的苹果4型手机1部、黑色手表1块盗走,后被告人黄某将苹果4型手机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案发后,黑色手表被追返。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家属主动替被告人黄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8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被害人王某、徐某陈述、证人牛某证言、被告人黄某供述与辩解(附讯问录像光盘一张)、大连金州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大金价认刑(2015)260号关于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大连金州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大金价认刑(2015)263号关于苹果4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大连金州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大金价认刑(2015)264号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发出)、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替被告人退还全部赃款,减轻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新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