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姜成明与刘光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成明,刘光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382-2号原告姜成明。被告刘光强。本院受理原告姜成明诉被告刘光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6月4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姜成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成明负担。审 判 长 王宗强审 判 员 赵英强人民陪审员 邱明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