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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姜成明与刘光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成明,刘光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382-2号原告姜成明。被告刘光强。本院受理原告姜成明诉被告刘光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6月4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姜成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成明负担。审 判 长  王宗强审 判 员  赵英强人民陪审员  邱明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