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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郭某某,女,回族,1982年4月26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钟某某,男,畲族,1977年8月7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6月5日,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以其欲与被告钟某某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元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钟伟科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