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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吐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塔依尔?依坦木与新疆吐鲁番博物馆、吐鲁番惠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塔依尔·依坦木,新疆吐鲁番博物馆,吐鲁番惠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吐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塔依尔·依坦木,男,维吾尔族,1962年1月10日出生,现住吐鲁番市。委托代理人艾克拜·克以木,吐鲁番市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新疆吐鲁番博物馆,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法定代表人曹洪勇,职务馆长。委托代理人万义东,新疆万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吐鲁番惠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法定代表人郝惠玲,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塔依尔·依坦木与被告新疆吐鲁番博物馆、吐鲁番惠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塔依尔·依坦木于2015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塔依尔·依坦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塔依尔·依坦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塔依尔·依坦木负担。审判员  任玉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史孟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