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张甲,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代理人:刘明清,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乙,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祝仁贵,南充市顺庆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05元,由原告张甲承担。审判员 曹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君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