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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张甲,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代理人:刘明清,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乙,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祝仁贵,南充市顺庆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05元,由原告张甲承担。审判员  曹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君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