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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商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于正勇与徐光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光扳,于正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光扳(又名徐光豹)。委托代理人:朱云鸿,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正勇。委托代理人:王志新,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光扳与被上诉人于正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徐光扳(又名徐光豹)在本村经营门市部,多次从原告于正勇处进货,并赊欠原告货款。现原告持被告所打六张欠条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18045元。被告对2013年7月26日给原告打的7730元的欠条、对2012年4月5日打的欠500元及中化肥料两袋(7月20日)计240元共计740元均无异议,承认是其所打并没有偿还;对2011年4月23日欠3000元、6月2日欠玉米种款1000元、6月3日欠肥料款4185元的三张欠条,被告认可是其妻所打,并署的被告的名,被告称该三张欠条的欠款已于三、四年前还清,但未提供证据,并称原告这么长时间没有主张权利,也没有更换欠条,现不应向被告主张权利;对6月26日及注有7月19日总计金额双方认可1630元的欠条,该欠条上打有“√”,被告称该欠款已偿还,偿还后原告打的“√”。另查明,原告之妻于2014年8月4日给被告打电话催要过欠款,被告称算一算账。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录音、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后认证。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被告欠原告货款的数额是多少?二、本案是否有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形?关于第一焦点,被告对原告持有的2013年7月26日给原告打的7730元的欠条、对2012年4月5日打的欠500元及中化肥料两袋(7月20日)计240元共计74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2011年4月23日欠3000元、6月2日欠玉米种款1000元、6月3日欠肥料款4185元的总计8185元的三张欠条,被告认可是其妻所打并署的被告的名,对该欠款被告主张已于三、四年前还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此对该欠款本院予以认定;对6月26日及注有7月19日总计金额双方认可1630元的条,不具备欠条的形式要件,且根据农村交易的习惯,欠款结清后存在打“√”的情况,故对该欠款本院不予认定。综上,被告所欠原告货款应为16655元。关于第二焦点,被告从原告处多次赊购货物并给原告打有欠条,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打欠条之日起计算,且原告亦提供证据证明给被告要账,被告没有拒绝还款,只是要求算算账,因此被告主张超诉讼时效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货款16655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欠款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但可自原告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光扳(又名徐光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于正勇欠款16655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负担72元,被告负担216元。上诉人徐光扳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2011年4月23日欠3000元、6月2日欠玉米种款1000元、6月3日欠肥料款4185元,以上三张欠条,上诉人已于三、四年前还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被上诉人于正勇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关于2011年4月23日欠3000元、6月2日欠玉米种款1000元、6月3日欠肥料款4185元三张欠条是否已偿还的问题,上诉人认可三张欠条是其妻所打并署的是上诉人的名字,上诉人主张该欠款已于三、四年前还清,但上诉人未能向法庭提供已还清的证据,被上诉人不认可。为此,上诉人诉称该欠款已还清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6元,由上诉人徐光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树强审 判 员  袁连喜代理审判员  宋珊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