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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7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754-1号申请执行人某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方,组织机构代码某号码。法定代表人梁某。被执行人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方,组织机构代码某号码。法定代表人王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某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令、执行裁定书。2015年4月30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开设的账户。5月8日,本院从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了人民币192112.82元,扣划后已解除原冻结。5月26日,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2740.58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189372.24元汇付申请执行人某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7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40.58元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7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邓小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