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终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乔红强挪用公款罪二审撤抗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XX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终字第00075号抗诉机关浮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XX,曾用名“乔一X”,男,1962年2月5日出生。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浮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侯审。2014年11月19日被浮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侯审。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乔XX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浮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乔XX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锐审 判 员 徐 渊代理审判员 梁祥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康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