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余志炯、王春琼与薛华刚、杜三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余志炯,农民。原告王春琼,农民。被告薛华刚,退休干部。被告杜三秀,成年人。系薛华刚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炯、王春琼诉被告薛华刚、杜三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志炯、王春琼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志炯、王春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炯、王春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志炯、王春琼负担。审判员 李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