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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1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与叶卫星、曾军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叶卫星,曾军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3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诉讼代表人蔡琳,经理。被执行人叶卫星。被执行人曾军芬。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卫星、曾军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寿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卫星、曾军芬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划拨了两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692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17692元。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需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3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