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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调确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戈、孙士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戈,孙士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235号申请人陈戈。申请人孙士超。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申请人陈戈、孙士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戈、孙士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5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陈戈一次性赔偿孙士超电动自行车、手机重置费共计8000元。2、孙士超事故电动自行车、手机归陈戈所有3、陈戈车损自负。4、本次纠纷为一次性调解终结,双方再无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京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