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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 商丘市铭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 周传世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家训,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郑鹏,济宁任城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戴彦欣审判员  黄清培审判员  蔡文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