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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梅贵与贺天武、周艳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079号原告梅贵。被告贺天武。被告周艳红。被告张道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贵诉被告贺天武、周艳红、张道兵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梅贵因起诉被告周艳红错误,实际该当事人并非周艳红,且需重新增列其它当事人为被告,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也需相应变更,遂决定重列被告后另行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贵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3.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谢时吉审判员张磊审判员司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梅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