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运好与金利明、幸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好,金利明,幸树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356-1号原告:李运好,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金利明,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芦集村67-2号,身份证号码340406197003111698。被告:幸树森,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担保人:李侠,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好与被告金利明、幸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运好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并由担保人李侠提供其一套房屋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金利明所有的皖D-×××××号轿车一辆。2、查封李侠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凤台县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孟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陶成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