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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于娟与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娟,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392号原告于娟。委托代理人罗建新,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北路44号。法定代表人胡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陈伟,系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平,系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外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娟与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8元,由原告于娟负担。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滢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