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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程建兵与刘义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兵,刘义群,陈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湾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程建兵,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程文俊,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义群,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小敏,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建兵与被执行人刘义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标的3000.00元)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刘义群履行了全部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军审 判 员  夏建强代理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杭 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