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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韩永兰、李瑞芬等与范希贤、青岛润港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兰,李瑞芬,刘君明,刘振丰,范希贤,青岛润港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韩永兰。申请执行人李瑞芬。申请执行人刘君明。申请执行人刘振丰。被执行人范希贤。被执行人青岛润港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北泉村32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永兰等4人与被执行人范希贤、青岛润港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5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修仕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