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陆中金与姚哨兵、童万海民间借贷、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中金,姚哨兵,童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90-1号申请执行人陆中金。被执行人姚哨兵。被执行人童万海。陆中金与姚哨兵、童万海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中金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姚哨兵、童万海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陆中金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姚哨兵、童万海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陆中金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王之山代理审判员  王宏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龙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