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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乃元与刘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乃元,刘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黄乃元,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刘福军,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乃元与被告刘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乃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黄乃元负担。审 判 长  詹鑫钢审 判 员  高昳春人民陪审员  陈文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