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乃元与刘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乃元,刘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邾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黄乃元,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刘福军,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乃元与被告刘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乃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黄乃元负担。审 判 长 詹鑫钢审 判 员 高昳春人民陪审员 陈文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