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崔政欣与邢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政欣,邢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285号原告崔政欣,1943年9月28日出生(份证号码:×××),现住依兰县。被告邢德春,出生日期不详,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政欣诉被告邢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政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葛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