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依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崔政欣与邢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政欣,邢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285号原告崔政欣,1943年9月28日出生(份证号码:×××),现住依兰县。被告邢德春,出生日期不详,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政欣诉被告邢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政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葛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