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5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纵瑞英与陈亚兰、杨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纵瑞英,陈亚兰,杨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5196号原告:纵瑞英,女,汉族。被告:陈亚兰,女,汉族。被告:杨家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纵瑞英与被告陈亚兰、被告杨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纵瑞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亚兰名下的坐落于南京市白下区止马营13-××号房产(证号)一处、被告杨家明名下的皖L×××××小型轿车一辆。原告提供了张纵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胜利路市政府院1号楼(证号200616739)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纵瑞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陈亚兰名下的坐落于南京市白下区止马营13-××号房产(证号)一处予以查封。二、对被告被告杨家明名下的皖L×××××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张纵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胜利路市政府院1号楼(证号20XX39)房产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准其买卖、抵押、赠与、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议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