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坤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674号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县绍庆街道滨江居委***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5842-9。法定代表人冉国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坤华,男,约41岁,汉族,居民。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彭水县天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殷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晏万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