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与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开杞路6号。法定代表人吕帅,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小旺,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310国道北侧神马驾校院内(新车管所东临)。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诉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90元,减半收取4895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 丽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陆 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