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桃江营销服务部与被上诉人姜丽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桃江营销服务部,姜丽云,易应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桃江营销服务部,姜丽云,易应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桃江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何正德,该营销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军,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丽云,女,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委托代理人周固梁,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审被告易应征,男,1968年10月2���出生,汉族,司机,住桃江县马。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桃江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与被上诉人姜丽云、原审被告易应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安财险不服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一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险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姜丽云、易应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一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曾艳红代理审判员 蒋远军代理审判员 昌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贾 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