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阮经钟与被告谢景发、魏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经钟,谢景发,魏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282号原告阮经钟,男,汉族。被告谢景发,男,汉族。被告魏菊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经钟与被告谢景发、魏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经钟于2015年6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阮经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经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阮经钟负担。审 判 长 许婷婷人民陪审员 龚小英人民陪审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