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曹洪涛诉被告丁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涛,丁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21号原告:曹洪涛。委托代理人:郑国伟,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亭。原告曹洪涛诉被告丁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雨辉代理审判员 张 珈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