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民终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唐金诉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金,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1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金,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6日,住江油市太平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金华,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唐金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万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江油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金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金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上诉人唐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兵审判员 于红霞审判员 肖玉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毛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