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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宝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汪辉与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辉,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汪辉,男,汉族,1982年9月7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钟林,男,汉族,1968年7月28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辉诉被告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依法按期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谢群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