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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行非审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赤壁市国土资源局与赤壁市小柏加油站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赤壁市国土资源局,赤壁市小柏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行非审第58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市国土局)。法定代表人朱必堂,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赤壁市小柏加油站。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6月10日作出的赤土资罚字(2013)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被处罚主体不明确,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程序均有瑕疵,而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赤土资罚字(2013)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万子琼审判员  毕明华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钟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