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赵子勇诉周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勇,周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1153号原告赵子勇被告周辉原告赵子勇诉被告周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因准备证据不足,2015年6月5日原告赵子勇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周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子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后收取4900元,由原告赵子勇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赵子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荣华代理审判员 赵战勇人民陪审员 徐 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