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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忠联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忠联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1015号罪犯郭忠联。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揭西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忠联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忠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8日。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郭忠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5年3月15日,罪犯郭忠联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4年3月、9月、2015年3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忠联服刑期间,积极改造并全部交清附加财产款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忠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七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秀平审 判 员  何 维代理审判员  李美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