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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齐文君与翟国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文君,翟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548号申请执行人齐文君,男,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翟国柱,男,汉族,居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齐文君与被执行人翟国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05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翟国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翟国柱所有的位于宁城县天义镇泰和小区A区10栋1单元1602室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文审判员  王玉俊审判员  刘鹤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