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执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开民与徐州市长兴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开民,徐州市长兴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贾执字第2080号申请执行人黄开民。被执行人徐州市长兴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伟,该公司经理。黄开民与徐州市长兴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贾吴民初字第0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徐州市长兴纸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黄开民工资17730元,定于2014年12月4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开民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房产;(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五)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情况,无登记信息;(六)被执行人因大环境影响,无法生产,已停产多时,所有机器设备均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目前涉案139件。在对被执行人设备进行执行过程中,考虑该设备的变现价值远远低于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数额,经征询所有权利人的意见,本院促成了将被执行人整体转让给王兴彦经营的盘话方案。收购人已制定出面还款计划,工人工资已按计划履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730元,执行到位638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被执行人与投资人达成协议,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贾吴民初字第0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李守君审判员 许平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柏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