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姗姗与齐守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366号原告李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蔡伟,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户籍地址。本院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同事关系而相识恋爱,双方于××××年××月××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因被告的工作地点经常变动,原告也因此陪同被告而变换工作和生活地点。2013年9月起,被告突然向原告提出离婚要求并起草离婚协议书,且态度坚决。原告起初不同意,后因被告的坚持,原告无奈同意协议离婚。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9月24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应自2013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万元,直至2020年1月,共计77万元。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被告很快和别人结婚并生育了子女。被告至今只给付了3.47万元生活费,余款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认为与被告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履行协议。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自2015年4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生活费1万元,至2020年1月止;2、被告支付原告至起诉时已拖欠的生活费14.53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协议约定,被告承诺自离婚当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生活费1万元,共计77个月(即自2013年9月起至2020年1月止)。截止原告起诉当月2015年3月,被告应支付原告生活费18万元,但被告仅支付34700元,尚欠145300元。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双方已经按照该协议约定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2015年3月前的生活费145300,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453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自2015年4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生活费1万元,至2020年1月止,符合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生活费人民币145300元;二、被告齐某自2015年4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李某当月生活费人民币10000元,至2020年1月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5元,由被告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艳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雁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