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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2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高宝平与陈志立、席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宝平,陈志立,席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697-1号申请执行人高宝平,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志立,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席胜利,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宝平与被执行人陈志立、席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宝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664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陈志立名下扣划案款336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剩余案款3318元已全部发还与申请执行人高宝平。因被执行人席胜利的户籍地及财产所在地在陕西省泾阳县,故已将该案委托泾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26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