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87号原告陈某,男。委托代理人鲁勇进,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彭文胜,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5日,以原、被告自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方炯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方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