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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茹某甲与茹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某甲,茹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346-1号申请执行人茹某甲。被执行人茹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牧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茹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茹某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茹某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茹某乙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51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修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帅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