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樊甘生与樊晋江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甘生,樊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483-1号申请执行人樊甘生,男。被执行人樊晋江,男。樊甘生申请执行樊晋江赡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樊晋江自2015年1月1日起每月5日前给付樊甘生赡养费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樊晋江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截止2015年5月31日赡养费计2000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晋江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21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天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