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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肇庆市新中百货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肇庆市显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新中百货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肇庆市显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肇庆市新中百货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陈志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洪珍、彭满岚,分别、律师助理。被告:肇庆市显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FIAMIMGOJOSEPHMICHAEL,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洪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认为,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订购产品,原告依照被告之要求按时按量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却不履行向原告付款的义务,经原告核算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49711.6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49711.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参加本案的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办公用品等货物。2014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账单,截止到2014年11月,被告欠货款49711.69元,其中已开发票未付款43201.01元、已送货未开票6510.68元。对此,被告于次日在对账单上签章确认:“以上欠款金额确认无误”。被告至今仍没有支付,原告追讨无果,遂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对账单2份等证据材料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在被告住所地和本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办公用品等货物,立下对帐单确认欠货款49711.69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不能清偿货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清偿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不利于其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肇庆市显达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新中百货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711.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42元(原告已向本院交纳),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罗月华审判员  杜宁光审判员  李国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钱颖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