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仲秀、张延敏与通化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会连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仲秀,张延敏,通化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仲秀,女,1964年1月29日生,汉族,通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通化市东昌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延敏,女,1957年5月28日生,汉族,通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杨会连,总经理。被上诉人:杨会连,男,47岁,汉族,吉林市人,通化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通化市东昌区。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森,男,1982年6月21日生,汉族,吉林市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通化市东昌区。上诉人刘仲秀、张延敏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会连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仲秀、张延敏,被上诉人通化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会连的委托代理人王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文立代理审判员 张学鑫代理审判员 黄吉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婉岑 微信公众号“”